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区分是否有偿设定主观要件,能较好平衡破产债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实质上是涉及到两方面利益的平衡问题 东华书局1985年版,第267页; [9] 同[5],第179页; [10] 韩长印:《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11]李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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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可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三鹿企业破产清偿中侵权责任之债是被列为普通破产债权来清偿的。 2009年11月29日,全国各大报纸均刊载 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是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 我国现有的赔偿制度以补偿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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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特别是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于债务人、连带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是否全部中止诉讼或 连带保证人享有预先追偿权,可向管理人申报在其保证范围内的破产债权。 认定债权人是否已申报债权,还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已尽通知义务。《担保解释》第四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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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区分是否有偿设定主观要件,能较好平衡破产债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实质上是涉及到两方面利益的平衡问题 东华书局1985年版,第267页; [9] 同[5],第179页; [10] 韩长印:《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11]李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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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 5 ]因此,可以说我国现行破产法实行的是商人破产主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消费信贷快速增长,个人从事商品经营的形式增加 的债权,一概自动变为不含强制执行因素的自然债权。凡依法申报并经破产程序加以确定的破产债权,只要其性质相同,无论债权人是原始的程序申请者抑或继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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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裁判行为只有国家的审判机构-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定程序作出,债权人会议不过是在破产案件中为协调当事人行为而设立的一个议事机构,根本无权对当事人间的实体民事权利作 通过确认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破产债权之加入或其数额有异议者,应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终结前提出之,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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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供电公司协调,并联合发出通知: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前所欠水电费作为破产债权和其他债权一道受偿;企业破产公告后所发生的水电费列入清算费用 南方微电子公司拍卖成交50万元,原流动资金5.9元,共计55.9万元,不足支付破产清算费用75.12万元(包括现有职工16人的安置费)。关于职工安置,清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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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 使用权也不应一律无偿收回,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破产企业注册资金的,政府就应将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减少的注册资金部分给予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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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又可能忽视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甚而招致债权人的不满[5].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则又可能置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于不顾。如此说来,两者结合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从国外立法通例和破产法理论上讲,只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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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被清算组售出,则取回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归还所收物款,不必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三、特别取回权 如前文所述,特别取回权包括三种。 =8315 [11] 《日本商法》,王书江 译,煤炭工业出版社1994 年版。 [12] 《破产重整制度研究》,李永军 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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