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动的安全的区分,只是一种形象性的描述而已。交易安全保护是近代民商法越来越重要的价值取向。就物权公示制度而言,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无论对于物权公示作何 不以公示为要件。第二,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如前所述,交易实际上是物权的移转,为了使这种移转正常进行,防止移转中的欺诈等行为,就必须使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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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出卖人本意,其所谓出卖人“本意”乃承认物权行为者“一相情愿”。在买卖合同因欺诈、胁迫等原因无效或被撤消事,出卖人让度标的所有权“本意”何在?理由(3) 民商法论丛》(5),137-13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2]关于交易安全保护(外观主义),参见丁南:《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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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是由于这种对立,才演化出两种立法主义上的公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以及交易安全保护方法上的一系列差异。 其次,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的对立是逻辑上的或此或彼, 者、多次转让的前手等没有正当利害关系的人;背信的恶意第三人;因欺诈胁迫而阻挠登记申请的第三人和有为他人申请登记义务的第三人等都被排除于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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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这种对立,才演化出两种立法主义上的公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以及交易安全保护方法上的一系列差异。其次,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的对立是逻辑上的或此或彼,非此即彼 者、多次转让的前手等没有正当利害关系的人;背信的恶意第三人;因欺诈胁迫而阻挠登记申请的第三人和有为他人申请登记义务的第三人等都被排除于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0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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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极有可能纵容受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利益,如受让人通过欺诈取得了出卖人交付的某种具有重要价值的特定物,为防止出卖人追夺该物 面的规定,但是完全可以变革现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扩大适用范围,完成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目标,无须借助物权行为理论。 4对无权处分问题的处理: 无权处分问题一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67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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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极有可能纵容受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利益,如受让人通过欺诈取得了出卖人交付的某种具有重要价值的特定物,为防止出卖人追夺该物 面的规定,但是完全可以变革现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扩大适用范围,完成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目标,无须借助物权行为理论。 4对无权处分问题的处理: 无权处分问题一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85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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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而反对公示对抗主义的理由除了逻辑构造上的问题外,主要是认为在交易安全保护方面,公示对抗主义不及公示要件主义。[34]我国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都有 ,川名兼四郎书,第16页以下。 [23]例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4条排除了通过欺诈或胁迫方式妨碍登记的第三人;第5条排除了有义务为他人申请登记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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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这三项规定的累积效果是,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其具有某种欺诈意图,相对人将受到第40条的保护。[9]另有著述认为,根据此种方法,第三人地位的学说 可由公司加以追认的行为。 像前述第39条第1款关于越权制度的变革那样,第40条旨在解决公司对外交易中的交易安全保护问题,它既不影响公司成员制止董事实施越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677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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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为在盗窃的情形,所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完全违背其意志,而在受欺诈或者轻信(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等)的情形,则系所有人自愿将物交给他人。 规定脱离物受让人之善意构成的具体情形,尽可能限制脱离物受让人善意的成立,从而使交易安全保护与社会道德心理之间获得平衡,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三、善意取得与无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2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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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就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法律行为当事人内部的问题,与对第三人的效力无关,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别与是否将其纳入交易安全保护理论体系之一环无关。并进而提出应以法规范所保护利益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25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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