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制度上说,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终局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该证据既为终审证据 规定了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定条件,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对可以提起抗诉的生效判决、裁定的范围未作任何限制。人民检察院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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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近年来,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务中出现终审不终、再审无限的现象,当事人不满意,法院也不满意。当事人要求申请 效率。[3](2)司法公正性的追求会增加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司法程序公正要求诉讼当事人能够在司法活动中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有充分机会来陈述自己的主张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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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这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机制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具体来说,赋予当事人(具有诉权行使意义的)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使其 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也不利于真正落实案件承办法官的审判职责;其二,两审终审制度被消弭于无形,因为当一审案件的裁判意见最终来自于上级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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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应当考虑进行审级制度的改革,设置附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这种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审判的质量,而且也有利于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目标。 鉴于上述救济程序是基于一种制度的漏洞(基于职权干预的制度无疑有违民事诉讼的基本特性),且再审作为一种非常救济程序通常很难启动(尤其是在规范化运作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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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度的目的之一又在于解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受到严重冲击而缺乏终局性的所谓终审不终问题。涉诉信访现象与此紧密相关,所以如何可能釜底抽薪、减少当事人对信访的 适用》2005年第2期;王亚新:《再审之诉的再辨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2]民事诉讼法学界有关审判监督制度的研究在这个领域的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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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制度存在诸多弊端,难以发挥审级制度的正常功能,应当改为一审终审、二审终审与有限的三审终审有机结合的审级制度,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类型化分别处理。正如前述, 。 [7] 参见拙文:《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之检讨与重构》,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4期。 [8] 参见拙文:《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几点感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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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提起抗诉(裁判涉及公共利益、有违善良风俗的除外);4、终审裁判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枉法裁判、无提起抗诉之必要的,不得提起抗诉。 有待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参考文献: 章武生.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载1995年第二期。 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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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随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当事人未要求再审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发动再审,这相当于法院代替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因此与处分原则相抵触;「5」 的含义,应当包括案件的所有证据尤其是主要证据应当经过两级法院两审质证。「8」两审终审后一方当事人又提供新的证据即一、二审未曾质证过的证据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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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随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当事人未要求再审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发动再审,这相当于法院代替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因此与处分原则相抵触;「5」 的含义,应当包括案件的所有证据尤其是主要证据应当经过两级法院两审质证。「8」两审终审后一方当事人又提供新的证据即一、二审未曾质证过的证据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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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目前我国许多学者主张实行三审终审制,其原因之一就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诸多弊端。同时新的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对再审案件举证问题也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对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原抗诉检察院无权再抗诉,只有原抗诉检察院的上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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