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本案中法院酌定宾恩华死亡后的精神抚慰金为30,000元。5、家属处理事故住宿费为30元/人/天×3人×3天=270元,伙食补助费为125元,车费1,050 700元。宣判后,上诉人蒋平生不服,以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以及一审判决违反了“先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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挫裂伤、肺部感染。反诉原告至今尚未治愈,因承受不起住院费用而出院。此次事故中,反诉原告共损失了94176元,其中医药费54387元、误工费8818元、护理费 、调查取证核实后,作出了公交认字[2010]第001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陈伟宁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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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印有1.6米长,同时猛打方向盘而产生惯性作用,人被摩托车抛出致使受伤;事故发生在两车相会之后,是由于王xx自己高速驾驶、操作失误造成的,与被告 大队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双公交认字[2011]第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xx驾驶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与相对来车会车时,未注意安全,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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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312元;6、交通费,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原告600元,另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租车送原告去双峰县人民医院开支150元;因此,原告贺xx在此次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县交警大队作出的双公交认字[2010]第3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准确,被告刘xx是否应对原告贺xx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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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发生碰撞,后与原告蒋伟珍驾驶的自行车相碰,致使原告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广西民族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1、骨盆骨折; 。当事人韦石宝未提供车号为桂AE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的相关保险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桂AE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投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误。另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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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原告夏阿城、被告林天养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作为无争议事实进行归纳,本院不再分析。证据3,可以证明 的渔民,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268.98元,反诉原告的人身损害损失454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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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10]第00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未注意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 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肇事车冀E71651号半挂车(挂车号: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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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10]第00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彭某未注意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肇事车冀E71651号半挂车(挂车号:冀EW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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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10]第00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彭某未注意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肇事车冀E71651号半挂车(挂车号:冀EW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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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10]第00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彭某未注意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肇事车冀E71651号半挂车(挂车号:冀EW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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