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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种“用益物权”。1999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规定了公有住房可以进行交换、互易,可以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并获利,还可以 的配偶一方可以享有承租权。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此时,配偶一方可以享有居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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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种“用益物权”。1999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规定了公有住房可以进行交换、互易,可以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并获利,还可以 的配偶一方可以享有承租权。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此时,配偶一方可以享有居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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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种“用益物权”。1999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规定了公有住房可以进行交换、互易,可以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并获利,还可以 的配偶一方可以享有承租权。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此时,配偶一方可以享有居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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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种“用益物权”。1999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规定了公有住房可以进行交换、互易,可以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并获利,还可以 的配偶一方可以享有承租权。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此时,配偶一方可以享有居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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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种“用益物权”。1999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规定了公有住房可以进行交换、互易,可以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并获利,还可以 的配偶一方可以享有承租权。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此时,配偶一方可以享有居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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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公房使用权转让,其法律依据为上海市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还有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 转让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公房的户籍调查;公房的同住成年人同意转让;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公房的出租人出具同意转让的征询意见;申请、取得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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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公房使用权的交易一直被视为“禁区”。 1994年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擅自转让、 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如《关于可售公有住房上市的出售的试行办法》、《上海市不可售公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补偿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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