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投保前隐瞒病史,被告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理应予以赔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住院安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具体金额为平 事实。 2000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保单号为P204000000523619的人寿保险合同,该合同主险为平安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安心、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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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连续每年交保险费至今。按照《泰康附加安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慢性肾功能衰竭属赔付范围,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付原告 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元理赔给原告文生产,原告文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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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寿光山支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刘德洲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20万元整。二、原告刘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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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核,并委托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了鉴定,结论为:依据《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健康天使重大疾病条款》病人所提供的材料未能满足条款内容,故不符合重大 条款的诊断标准进行了认定,鉴定结论显示王丽的情况并不符合“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因此,新华保险北京分公司拒赔有理。综上所述,王丽患有陈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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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投保前隐瞒病史,被告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理应予以赔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住院安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具体金额为平 事实。 2000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保单号为P204000000523619的人寿保险合同,该合同主险为平安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安心、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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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病历证明被上诉人张小平是心源性猝死,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保险金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在 的重大疾病,上诉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被上诉人理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维持。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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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后,李万芝因“冠心病、急性心梗”住院治疗,符合保险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太平人寿南阳支公司拒绝赔偿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向李万 支公司上诉称李万芝在投保前隐瞒病史,带病投保,不应赔付的理由,经查,太平人寿南阳支公司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和健康告之表,均系格式条款,依照保险法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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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刘国敏,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谢少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男 丈夫赵有购买被告的《华夏两全其美(分红型)保险》和《华夏附加两全其美重大疾病保险》两款产品,保险合同编号为2008000372158088。其中,第一款分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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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赵春擎,男,汉族,1984年生,该公司职工。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王建国,该服务部经理。原告任ⅹⅹ诉被告泰康 保险金额3万元。我按业务员要求支付了保险费,业务员承诺出现一切重大疾病或死亡,保险公司均会赔付。2007年尹ⅹⅹ患脑脓肿住院手术,于2007年8月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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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和附加险,主险是主合同,附加险是附合同,根据附加险约定,重大疾病保险赔付后,福如东海合同即行终止,同时,主保险合同等额减少,被告已赔付了 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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