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小学 ,对于学生的安全保护也仅限于口头的宣讲,根据该校自己制定的安全工作细则,学校老师应当对学生课间课余活动的安全情况具有全面的管理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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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案件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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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案件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65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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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案件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 法规,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赔偿标准。最重要的是保障校园安全,减少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要引起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其中保险业的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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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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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勇、杨超、杨宇、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中学校(以下简称秀山第三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 素仙承担垫付责任;上列五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中学校赔偿4234元,已实际支付11779元,不再支付。上列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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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龙再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彭应举,重庆春雨 勇、杨超、杨宇、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中学校(以下简称秀山第三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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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勇、杨超、杨宇、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中学校(以下简称秀山第三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 素仙承担垫付责任;上列五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中学校赔偿4234元,已实际支付11779元,不再支付。上列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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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 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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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木小学(以下称南木小学)、八步区贺街镇中心学校(以下称贺街镇中心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袁美丽在家中没有上学,监护人应有对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监护义务,监护人疏于对袁美丽的看管,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导致袁美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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