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否可行?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采取的立场是“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 争论问题的见解,并不一定合适。 第二,采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普遍立场界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扩大连带责任的范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赔偿权利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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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身份,而在事故认定书上确定他为无名氏,并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而共同侵权的另一方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这样导致第三者即受害者在主张权利时 人中的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侵权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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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第十三条进而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受害者只选择 ,更不是第三人,人民法院自然不必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 同其他判决一样,共同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在审判之后也可能发生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的情形。此时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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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830,Rn.1f. [6] Staudinger /W. Belling/Christina Eberl-Borges(2002), 830,Rn.13. [7] 参见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8] 王利明:共同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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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2.意思表示真实。即其主体之间应有共同过错。3.行为一致性。即数个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 的焦点,实质上就是立法者认为应当如何界定连带责任范围大小问题。采取客观标准界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其后果无非是使连带责任范围有所扩大,使受害人得到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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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2、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侵害对象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致损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但这些权利或利益必须 》,载于《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 「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版。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周君...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78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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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身份,而在事故认定书上确定他为无名氏,并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而共同侵权的另一方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这样导致第三者即受害者在主张权利时 人中的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侵权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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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830,Rn.1f. [6] Staudinger /W. Belling/Christina Eberl-Borges(2002), 830,Rn.13. [7] 参见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8] 王利明:共同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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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人,因此,他的过错就不能被认定,也不能被认定为共同行为人。再如,如果其中一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只于其余的 /Christina Eberl-Borges(2002), 830,Rn.13. [7] 参见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8] 王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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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830,Rn.1f. [6] Staudinger /W. Belling/Christina Eberl-Borges(2002), 830,Rn.13. [7] 参见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8] 王利明:共同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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