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街水泥厂内。 委托代理人姚继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红,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三岔河乡唯一村 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学伦工资562.8元,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碧机砖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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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街水泥厂内。 委托代理人姚继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红,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三岔河乡唯一村 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文军工资1448.6元,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碧机砖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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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街水泥厂内。 委托代理人姚继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红,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三岔河乡唯一村 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文军工资1448.6元,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碧机砖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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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街水泥厂内。 委托代理人姚继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红,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三岔河乡唯一村 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春方工资686.9元,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碧机砖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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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街水泥厂内。 委托代理人姚继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红,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三岔河乡唯一 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盛忠银工资5600元,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碧机砖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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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红的委托代理人姬国伟、被告张培培及其委托代理人华金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日诉至法院。诉讼中,通过询问张培培,其称该借款系陈伟伟在牌场内借李朝英的高利息借款,20000元一个月利息2000元,利息已付5000元,由于陈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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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委托代理人殷彦军,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红,男,生于1965年7月8日,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何 提出原审法院调查取证属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饶玉丽提出李小红提交的算账清单并非2007年算账时的原始单据,因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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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 年7月13日,荆海芳、付有福、付新明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李××经济损失9000元、8000元与3000元,共计20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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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何赛华处20 000元,合计485 000元。总计557 581元。李小红处:第一次青苗补偿款109 000元,第二次青苗补偿费310 000元。2003 学功审判员刘西辉人民陪审员王雯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许燕燕书记员李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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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字第4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共同作案人肖扬桂应赔偿沈萍,李文章,李小红经济损失80 000元(含原已赔偿20 886),并对沈萍,李文章 被告人李朝方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朝方因邻里纠纷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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