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县(市)航运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向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四、由珠江航务管理局或交通部审批的,持各级审核意见,由 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和审核程序,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附表九),并抄报航线到达地的航运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到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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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筹建完毕,具备开业条件的,应当向当地航运管理机构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申领《水路运输许可证》。第八条个体(联户)船舶需从事营业性运输 运力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向原发放许可证的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减少运力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三条水路运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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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附表九),即视同新增运力的一种情况办理。 八、关于内河省际运输新增 已计收的费率不应提高。 十三、《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报送“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时,应明确抄报单位。本条所称“抄报船舶所在地和到达地的交通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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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处理:原船报废,更新船舶吨位、客位没有增加的,不必填报“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新船投入营运前,凭更新改造有关资料向原审批机关换发“船舶营业 计收的费率不应提高。十三、《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报送“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时,应明确抄报单位。本条所称“抄报船舶所在地和到达地的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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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证书。第十二条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航务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二)承运禁运物资和不按规定承运危险货物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三)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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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齐全,方可营业。第十条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停业或转户时,应向原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水路 ,应按《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增加运力申请书》,经批准后,方能造船或买船。经批准建造或购置的船舶,应向当地港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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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停业整顿。因不可抗拒力或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七)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核定范围从事经营的,应作违章记录,并视情节 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收到《水路运输违章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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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有关资料,向县(区)水运管理部门提交筹建(开业)申请书。第十二条县(区)水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核 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航线、班次和停靠站点。第十九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第二十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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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有关资料,向县(区)水运管理部门提交筹建(开业)申请书。第十二条 县(区)水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核 取消或变更航线、班次和停靠站点。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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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等(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除外)。经营下列业务的视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一)各水路运输企业的各种营业机构(公司、部、站、 ,应向所在地县以上(含县,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水路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料、文件(外省在我省设立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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