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动产用益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参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了该动产的占有或登记,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就可以取得该动产的用益物权。当然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对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动产用益物权。这些限制主要是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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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方式。其中第四节是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1 款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0 年版,页 132。〔7 〕孙宪忠: 《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页 106 -107。〔8 〕王泽鉴,见前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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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方式。其中第四节是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1 款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0 年版,页 132。〔7 〕孙宪忠: 《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页 106 -107。〔8 〕王泽鉴,见前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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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之债。 我国民法将债务与责任分离,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社2010年版,页132。 [7]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106-107。 [8]王泽鉴,见前注[4],页519;谢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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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民法典》的起草,按照计划采取了分步实施的办法。《合同法》、《物权法》分别于1999年和2007年颁布后,立法界与理论界投入了相当的时间和 规定了以下内容: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第101条)、遗失危险物致害(第105条)、抛弃危险物致害(第106条)、依法由国家所有的危险物致害(第107条)、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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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成了次要方式或者补充方式。 2. 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 条对于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 的归责原则作了统一规定。关于侵权 责任,惟对于过错实行过错推定而已。(4) 1999 年合同法生效以后,第107 条改变既往 的过错责任原则,采纳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惟分则中仍保留有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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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由上述规定可知,德国和瑞士皆将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拟制为正确,并要求取得人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这样就在不动产登记簿 学者将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理论基础称为纯粹权利外观原则。[24] 结合《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7条的规定来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贯彻了诱因原则,排除了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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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自《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第107条)以来,实践中相关案例频频出现,不乏一些复杂 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 [4] 据此,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定型,内容包括:(1)按照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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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的出卖人破产时,如果买受人尚未付清价款,根据德国《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出卖人的破产管理人无权以破产为理由而拒绝履行该双务合同 地将这类负担附着于不动产上,而应以现金形式清偿。 [65] 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292页。 [66] 44 I ZV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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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善意取得/焦点笔谈内容提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自《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第107条)以来,实践 ,因而使本人对交易相对人承担授权人的责任。[2]《合同法》第49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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