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人身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是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所以对聚众犯罪的处罚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而对聚众犯罪的处罚首先要明确聚众犯罪有哪些主体,因为主体的地位 。而法不责众的意思是全部参与者都不受法律追究。这显然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违背。 以上是对聚众犯罪主体的处罚原则,也只是一点浅薄之见。 罗花瑛 黄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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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犯罪主观方面,本罪要求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扰乱、冲击的场所是法庭,且法庭正在进行审理案件的诉讼 庭外的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附近扰乱社会秩序,借以向法院施加压力的,应当成立本罪的共犯。(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问题。如果行为人在聚众冲击法庭时,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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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法律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但我们并不能说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因为首要分子在此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 ,在量刑上,是从重、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根据。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从主客观统一上影响了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程度,并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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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致的,反映出他们主观上 具有共同追求同一犯罪结果产生的故意。(三)犯罪主体中的区分。本案被告人叶志华、叶惠芳、许鸿 金、陈洪德均具有组织 ,本案中 的警署即属此列。各被告人聚众冲击警署,致使公安机关工作无法 进行,必然扰乱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据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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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 的失衡。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的界限,一直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法理论与司法机关总是希望在寻衅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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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本案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犯罪,即聚众多人肆意打人、毁损或者抢走公私财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下面就对案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 自己某种无理的要求。本案中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致使生产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但从主观上进行分析,他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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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加重法定刑⑸对于共行性共犯,应当考究的问题是: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主体,相互之间能否成立总则共犯而适用总则共犯的处罚原则;并非实施共同实行行为的犯罪参与者, 犯了。(2)不同罪刑单位框架下构成总则共犯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90条第1款针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A)与积极参加者(B),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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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寻衅滋事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 普通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与第398条至第419条之间的特殊主体构成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犯罪存在竞合关系,可以从一重处罚,适用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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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各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均对自己的行为有详细的供述。彭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市劳 以违法犯罪嫌疑人居住地长沙市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市劳教委对彭某某作出的劳教决定的行政主体合法,没有超越法定职权。彭某某诉称案件发生地在北京,市劳教委跨地域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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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寻衅滋事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 普通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与第398条至第419条之间的特殊主体构成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犯罪存在竞合关系,可以从一重处断,适用第397条滥用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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