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约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继续承担。第二十四条有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应当按规定建立住房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收取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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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然后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管理部门除收取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费用和土地变更登记费、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第四十五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应当按规定建立住房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所有权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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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由房产部门管理的国直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 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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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应当执行自治区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和租赁政策。公有住房应当执行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私有住房的租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共有人或者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出租的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交纳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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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约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继续承租。第二十四条有 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应当按规定建立住房维修基金,专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收取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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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 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规定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或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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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出资兴建和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二)认定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 的,按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服从房屋产权人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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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 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40%的;(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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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进行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下列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 事业单位办公用地; (二)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用地; (三)单位自建、自住、自用的公有住房建设用地; (四)居民自建、自住或职工公有 ...
//www.110.com/fagui/law_39541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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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进行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下列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 (一)党政机关、行政性事业单位办公用地;(二)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用地;(三)单位自建、自住、自用的公有住房建设用地;(四)居民自建、自住或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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