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得房屋份额。对于争议的上述四件财物,符福香在世时有否分割给三兄弟,双方均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认定该争执物品已分割恰当。上诉 物品尚未分割,应视为符福香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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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样处理与“生不再分、死不抽回”地权确定不再变动的原则并不矛盾。第二、关于第二个问题,原则上确定土改完成后不再变动,这是正确的。至于同财共居的 系中农或按土地改革法进行的富农成份,在土改中原有的土地财产未动,且兄弟间亦未分家者,则回家兄弟要求分地耕种按习惯是应该允许的,但应本团结互让家庭和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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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样处理与“生不再分、死不抽回”地权确定不再变动的原则并不矛盾。第二、关于第二个问题,原则上确定土改完成后不再变动,这是正确的。至于同财共居的 系中农或按土地改革法进行的富农成份,在土改中原有的土地财产未动,且兄弟间亦未分家者,则回家兄弟要求分地耕种按习惯是应该允许的,但应本团结互让家庭和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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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原告居住的房屋来源于父母兄弟家庭共有房产是客观事实。1987年的时候,原告家里有原告夫妇和父母、两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嘉禾县人民政府(2006)嘉政决字第1号关于注销刘某某持有的[“嘉集建(92)字第1609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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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留献诉称,我与王现增是同胞兄弟,弟弟王现增毕业后一直在洛阳财经学校任教,因其不在家,一直没有分家析产,父母生前一直由我赡养,我的住房是 王素环二人表示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遗产分割问题,原、被告在父母生前均不同程度尽了赡养义务,都享有合法的继承权。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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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书相互矛盾,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关于争 议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归属问题,其父母已立下遗嘱,且兄弟们之间也立有分家协议,被告置上述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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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喜系同胞兄弟,二人相邻而居。1998年5月14日,原、被告及其兄弟五人达成分家协议,就其家庭共有的宅基地进行了分配。1998年5月30日,原、被告在 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因此,其要求撤销协议的依据不足,关于协议中对原告建房高度和该协议第三条对外姓通行权利的限制问题,原告所建楼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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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孟X2、被告孟X1系同胞兄弟,位于廊坊市XX村的诉争房屋是原被告父母于1968年建造, 为原被告父母的共同财产 的财产。根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需8年后可认定为共同财产,1983年分家时,上诉人结婚不到一年时间,上诉人的妻子没有权利提出异议和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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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王鼎旭(押)。雍正六年(1728年)《休宁县吴尔仁等卖山红契》{3}(P1210-1211)兄弟共同署名:立卖契人吴尔仁(押),同弟吴伯先(押)、吴子敬(押) 、继承方面的规定,占有较大比重,这是和宗族法的性质分不开的。 关于婚姻缔结。严禁族内通婚,这是不可动摇的宗法原则,通过异姓联姻以扩大本宗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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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局行字[2004]第11号行政决定书,9、新乡市城市规划局新规[2004]52号《关于确认贾荣花所持80ffuqhw8?%私建字第28号临时建筑许可证为无效的决定》 意见不具有可诉性,争议地属于祖传宅基地,分家析产给自己的,三兄弟土地面积基本均等,1982年分家后自己多次翻建房屋使用该地,并有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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