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高而下审视基础、法律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他们将物质社会关系及其客观要求用人类可以理解的语言表述出来,说明法与基础的关系,对法作实证研究,并 的方法或手段去辨别社会关系的性质,到头来活生生的社会关系只剩下干巴巴的三种性质-民事、刑事和行政,(注:毋庸讳言,迄今法学界仍不乏将此一贯到底的理论勇者,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68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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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并不是互不相干,更不是互相矛盾的。这就要求刑法与民法在过错规范上,进行合理有效的衔接,保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连贯性。[4]在刑法理论上,所谓犯罪主观 较小,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对可以给予较轻的,其中包括刑罚种类较轻的刑罚处罚,同时由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籍以降低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只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637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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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并不是互不相干,更不是互相矛盾的。这就要求刑法与民法在过错规范上,进行合理有效的衔接,保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连贯性。[4]在刑法理论上,所谓犯罪主观 较小,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对可以给予较轻的,其中包括刑罚种类较轻的刑罚处罚,同时由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籍以降低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只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7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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