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8 795元;(三)车辆修理费发票29 500元。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安邦财保湘潭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没有异议, 、修理费28 795元,合计36 695元;湘C-56600号大货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被保险人为胡正华,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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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进芝的委托代理人库增民、被告王志强、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丽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军经本院合法 元。上述事实,有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清丰县中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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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低速货车车主。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聚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志方、张尚 中心支公司作为“豫P3B111”普通低速货车的保险人,应依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杨培山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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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费2300元,支付拖车费196元。2010年8月4日,王海堂与安邦财险濮阳公司签订一次性定损协议,商定事故车辆车损为140000元。后王海堂向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王海堂保险金15113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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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认可的25000元修理费用是怎样计算得出的,该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安邦财险公司上诉理由中的申请对罐体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的请求,该公司未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士基审判员赵洪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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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会的委托代理人胡义民,被告刘秀军的委托代理人刘东岭、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喜云、 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胡喜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05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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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生。还查明,该肇事车辆为被告蒋永红所有,被告孙加峰借用。该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从2008年12月6日起至2009年12月5日止。原告冯俊成受伤后,被告蒋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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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故中过错程度向王自林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3666.23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诉讼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 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657元,由王自林负担275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河南分公司负担253元,被告刘章负担129元。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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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荣晖,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诚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天洁东路五金市场北区。法定代表人许国昌, 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7594.68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赣L7059(赣L89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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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5652.41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赣L7059(赣L89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的 元,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王喜勉负担600元,被告鹰潭市诚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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