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蕴涵有这三个原则,该理论就存在。2010-08-1623:43 杨华兴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切实表明了我国民法立法已经开始走德国民法典的路径。既上了这条船,就 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催告、通知、宽恕。(引言同上,第140页)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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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上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165-170[3]361我国物权法亦不例外。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的受让人绝对不会代位清偿担保债权而消灭抵押权,如将抵押权人的同意理解为抵押物转让的前提,此时,抵押物的转让完全取决于抵押权人的意志。在抵押权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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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不以占有或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物权。其公示方法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就应将此规定考虑在内,从而免受不测之害。 当然,以法律规定作为 改动,是一项既符合逻辑又易于操作的理想方案。 注释: [1]参见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 [2]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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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证应当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经前置性程序 笔者认为,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将公证制度引入其中,作为物权变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待, 的预备协议和合同,经公证后始为有效。法国、德国等国的民法典均有类似的规定。这类规定值得我国物权法借鉴。 (2)规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应当首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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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会使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大减小。 (二)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是我国物权法体系的需要 1、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 所谓公示公信 未依不当得利返还其所有权,其处分终极有效,不受善意取得的例外规定的影响。 苏文的前四点内容多为两者理论上差异反映在实践上而形成不同点。但是第五,六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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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会使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大减小。 (二)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是我国物权法体系的需要 1、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 所谓公示公信 未依不当得利返还其所有权,其处分终极有效,不受善意取得的例外规定的影响。 苏文的前四点内容多为两者理论上差异反映在实践上而形成不同点。但是第五,六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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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特性,理由就是不充分的[21]。比如,尽管所有权不得附期限与条件为物权法强制规定,但所有权保留仍能够在这种一般规范之下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由是观 中国未来民法典的选择时,应当考虑中国现行法对处分行为独立性的态度。 关于我国现行法是否认可处分行为独立性,可以主要考虑以下情形: 第一、所有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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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时合同也是无效的。 2 、物权的变动,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者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16]上面三个草案,都坚持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确立区分原则有非常重要的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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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三大合同法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20]很多规定较为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实践中新出现的合同类型均未予有名化。在 立法机关所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民法商法方面,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明确确立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任务。[28]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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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方面来阐述在现代社会中,典权制度已不能实现其本身具有的功能,现代物权法应废除这一制度。 [关键词]典权 担保功能 用益功能 废除 一、典权的历史形态及功能 之权。显然,这与我国物权法草案所规定的典权有本质的区别。而且,韩国典权则源自过去汉城地区之房屋租赁习惯将原房屋租赁习惯规定为物权,而与现代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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