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罗马法乃至近代民法典所有的要素。同属东亚传统的日本已充分意识到裁判对法律的生成作用,判例已成为民法重要的法源,受到了充分的重视。这种做法值得 》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3页。 [10] 参见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11] 参见[德]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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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冲突凸现出来。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变得不可调和,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民法与行政法无法解决的,但构成政治国家的经济发却有着先天的内在优势 . [5]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J].中外法学,1997(2):23. [6]正田彬.经济法的性格与展开[M].日本评论社.1972.45-46.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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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另外,有关主张第三者宪法上权利的当事人资格(third-party standing)问题,日本最高法院在关于关税法上的第三者所有物没收案的大法庭判决(昭和35年 ,如何贤明地灵活运用司法消极主义与积极主义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日本的判例恰恰在这一点上还欠成熟。不仅在精神自由领域未能确定严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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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则由治安警察国家过渡到行政国家,主动介入‘市民社会’的‘私生活’”[16],因此,从法国民法典的传统民法,发展到1919年魏玛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当同时符合公共福利”,以及日本战后增补民法第1条关于“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的规定,民法已从权利本位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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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要以确立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公民真正理解和遵循民法,也就意味着每个公民懂得自己享有何种民事权利,懂得捍卫自己和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 。民法所确认的权利客体,也是适应交易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认为,所有权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在物权关系和客体的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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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要以确立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公民真正理解和遵循民法,也就意味着每个公民懂得自己享有何种民事权利,懂得捍卫自己和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 。民法所确认的权利客体,也是适应交易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认为,所有权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在物权关系和客体的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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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对其死亡时间作出不同的规定。 [补救措施] 对于本条可结合《民法通则》第23条并借鉴《日本民法典》第30、31条而修改为:“被宣告死亡的人, 参见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2页。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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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纪录片案",援引联邦基本法的上述规定,确认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在日本,民法原无人格权的一般规定。战后修宪,宪法第13条规定:"凡国民之 这种保护方法中,应当大有作为,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将民事主体置于严密的民法保护之中。 确认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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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因爵士所谓“从身份到契约”,詹姆斯所谓“从宗族社会到公民社会”(from lineage society to civil society),两种论断均传导着同一价值立场:民法中的人或私法主体摆脱了身份或宗族社会之控制而成为自身之主人。 从社会正义角度而论,近代民法之历时性进步即表现为通过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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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人格法律创制”已成为从事商事营业所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即:具有一般人格——民法人格者,如果要从事合法的、持续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特殊人格 人之所以成为社会生活主体以及法律主体的根本依据”8. 西学东渐之后,民法作为一个法概念或者制度体系,自日本而中国(包括台湾),均作了扬弃式的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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