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平衡,与子女无关,子女也没有权利可言。反之,如果因应当主动寻求平衡的一方怠于行使权利,子女才有权来行使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关于本案的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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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一般人格权之保护中。如果司法不做这种跨栏运动,没有任何选择标准,而将一切需要救济的权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不但有违发展法律权利体系、为立法提供实践资料之责任 法律中对此情况虽未明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司法批复支持将离婚后支付抚养费酌情返还,但倾向于不支持婚内抚养费返还之意见。 本案中,法院则未区分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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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案件了结后,问题就来了,李甲离婚后与陈某结婚,陈某与其前夫生育一子女,李甲以自己没有生育子女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生育一胎,有关部门认为李甲与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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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何杰俊由上诉人何国生抚养正确。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审根据儿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由上诉人商惠玲每月支付 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对该请求不作处理,上诉人商惠玲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主张权利。(7)关于借款48000元、教育金7000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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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价款予上诉人侯少珍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侯少珍在离婚后携带抚养两婚生儿子,且没有住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指的“一方生活困难 润开自2003年10月份后即涉诉双方发生离婚讼争期间,就未支付两婚生儿子的抚养费,对此,涉诉双方均无异议,应予确认。故抚养费的计付起始时间应自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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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量予以照顾。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必要时,应由对方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其具体数额,要根据 达到离婚目的假许给付大量生活费,没有认真负责对待,造成判决后执行的困难。处理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费纠纷,必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本着有利生产和切实保护妇女与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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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却会遇到许多问题,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组成部分,只不过前者更突出其权利性。应该说两者都是无条件的,不互为条件,也没有先后顺序,即无论父母的探望权是否实现,都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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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 财产分割作了让步,只有明确在协议中表明自己应当分割的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才有权利以此作为以后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孩子抚养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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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6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均摊。原、被告系离婚后再次复婚。在第二次婚姻存续期内一起到乌干达工作、生活。孩子出生后,因为原、被告没有条件照顾,加上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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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官:陶宁。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200元抚养费; 3、存在巨额抵押贷款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我方90万元房屋 支配使用,应由被告偿还。原、被告主张的其他债务,因对方均不认可,本案不作处理,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确认后,再作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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