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依法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必须经市、县 储备。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六、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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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适应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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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市、县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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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土地;(八)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第二十九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土地,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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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式、供地地价,严禁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和协议出让范围,严禁为无项目的开发商违法供地、“圈地”。二、加强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严禁违法处置土地 更新,并根据基准地价和市场地价水平,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按规定经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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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出让要实行拍卖。协议出让价格应以评估地价为基础,参考招标和拍卖价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五、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要严格 计收土地税费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参考标准。今后未经估价的和出让地价低于开发成本的土地不得出让。对低于基准地价转让的土地,政府有权优先购买。各地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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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向市、区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费的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土地 的产权证明;(三)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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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工业用地出让手续,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三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和工业项目特点,灵活选择挂牌、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违规运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和供地价格等。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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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九)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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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的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都必须公开。要合理调整和简化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审批程序。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在缴清全部 供地;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且出让价格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私自入市交易的;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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