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问题、先予执行等民事诉讼基础规则课题进行了积极的研讨;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上诉程序、特别程序与再审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规则进行了系统的 研究成就。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就是要求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全面考察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设计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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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承认其预决效力,对丙来说,程序上显然是不公正的。对于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效力,一位原苏联学者认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 民事侵权纠纷的法院应当据此认定被告人未实施伤害、诽谤等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第二种情形的无罪判决对民事诉讼不应具有预决效力,因为这种无罪判决是建立在证据不足、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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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积极的、竞技的当事人,这一当事人主义图像已经在20世纪中后期完全改版。 第二,在司法权力化组织体系高度发达的中国,与其否定职权的作用不如承认审判权的 。其结果是,1983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正式确认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管理诉讼的角色,要求法官在诉讼早期阶段积极地介入诉讼以掌握对案件的控制。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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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第三阶段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或者栽定书中写明对新 案件受到时间(审限期限)的限制和多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片面追求客观真实在司法程序中是行不通的。况且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仅可以处分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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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规范显得非常重要。 一、各国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的模式。 当前,各国法院的庭前调解制度大体有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庭前调解模式是调审分立式,法院庭前调解程序 独立的调解程序,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第二种庭前调解模式是调审结合式,法院的调审主体不分离,即庭前调解和庭审人员的身份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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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范围之外主动收集证据。 第二,法院内部主体分配。关于庭前准备程序的主持者,向有主审法官主持的,有书记员主持的,有助理法官主持的 建立。证据交换给当事人提供了向法官与对方充分展示各自证据的机会,使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从庭准备阶段,就为案件诉辩双方构筑了规范平等的攻防机制。既然确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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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观点,造成先定后审的状况,使得审判结果缺乏公正性,不能使得当事人信服,从而引起再次诉讼的结果。因此我比较同意第二种做法,认为应由专人来 。 (一)庭前证据交换不能替代庭审程序 庭前证据交换只是庭审准备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庭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具有各自独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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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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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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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了中立者的位置,难免与当事人发生冲突和摩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 再审,再审的次数与审级也没有特别的限制,这样的再审制度直接导致诉讼秩序混乱,使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终审不终。 四、 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改革构想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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