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韩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上诉人李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 所有且约定了各种债权债务均由各自承担。针对其主张李某在原审法院及本院审理中均未提供有效充分的证据,故其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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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女。委托代理人:余某某,重庆市涪陵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 、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之规定 ,另案主张权利。另外,被上诉人唐某的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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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款没有付清之前女方暂时居住男方母亲住处,原告离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被告母亲住处,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刘增负担50元;被告张庆贤负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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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路外贸车队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刘志良、李杰,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石XX,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孔维民,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XX与被告石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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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20元计算给予原告营养费补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离婚后产生的医疗、误工及护理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王静负担88元,李强负担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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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时2010年12月13日,共57个月计还贷款35928.24元。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的贷款系王辉偿还的。原告以被告已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贵重物品拿走且不 未作分割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分割处理,原告请求对未分割财产请求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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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为公房的分割和产权房的分割两种。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 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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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帮助费和补偿金3万元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应该予以驳回。1、该案应该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是合同纠纷,原告适用《合同法》无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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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原审原告蒋秀红与原审被告张振春及原审第三人伍春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0) 余审判员邹 东 胜审判员禹 楚 丹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代理书记员张 玲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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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 4月4日购买,属原告婚前财产。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原、被告尚负有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由于被告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李红利系资兴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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