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赠与的房屋尚未过户至受赠人(即双方女儿)的名下,财产权利尚未移转,赠与人(王小平和徐忆兵)是否也可依据合同法上述条款的规定,撤销赠与?法院认为 行为无效。因此,徐忆兵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以女儿未成年为由不履行赠与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徐忆兵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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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甲方自愿将婚前财产即登记在某甲名下的100平方米房屋归乙方所有。 A中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是可能会被撤销的,因为子女并不是离婚双方的直接当事人, 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就会驳回原告的撤销请求。 最后,.即便是一种赠与,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但因为是涉及到道德义务性,也具有不可撤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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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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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处理,当事人及法官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周女因赠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必向谢男返还房屋和购房款。因为双方在同居前已经达成了 对周女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谢男将房屋的产权证办到周女名下的行为是否构成赠与,周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否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案处理的关键。 一、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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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但是,合同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角度分析,该赠与合同却不成立。 王某要李某叫三声爹的真实意思是要借机羞辱李某,发泄 自尊的行为虐待自己。李某此种回应本意是为了让王某陷入两难境地,而并非是接受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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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王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王飞与王天在公证处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 。王飞辨称诉争房产是有偿转让给王天,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法院必然不予采信。王飞认为其体弱多病导致经济困难,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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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赠与合同、公证书、房地产权证、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医院CT报告、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表示,由于原告的无理要求和行为,导致双方关系恶化;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已经赠与的财产不能收回,但会尊重法院判决。由于当事人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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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 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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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 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 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 赠与所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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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公证处(2008)宜证民字第42号公证书,证明阮自谦把诉争房产赠与赵程所有;6、1999年11月23日办理的诉争房屋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宜阳县城关乡高桥村郑卢路南侧(宜阳房权证(2008)字第S013554号)房产赠与被告赵程的行为无效。本案受理费4300元,被告阮自谦负担2150元,被告赵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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