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因被告婚前欺骗原告,婚后被告又不信任原告,且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双方因感情破裂现已分居生活,请求与被告离婚;请求带走婚前嫁妆。被告黄兴军 ,原告带走部分嫁妆,另一部分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依法原告不应返还被告彩礼,被告请求返还彩礼,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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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要外出打工所致,故夫妻感情未破裂,从家庭和小孩的角度出发,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4月 基础较牢,婚后初期感情还有一般,只因被告外出后,被告处理夫妻关系的方法不妥,双方交流沟通不够,互不信任,才酿成本纠纷的产生。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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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难以共同相处,经常生气吵架。我们已无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前认识了解一年多,感情基础牢固。 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能够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9年初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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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时原告还相送到洋县县城,夫妻感情深厚。之后原告将小孩交由婆母照顾,不告诉婆家人去向外出,2009年底才回其娘室。被告得知后同母亲到原告娘室接 夫妻间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夫妻关系尚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常红菊与被告魏红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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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思想矛盾突出,互相不信任,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因琐碎小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徐文红辩称 共同财产,而非原告女儿购买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认为该别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被告没有出资购买该房。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女儿陈卓名下。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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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景慧玲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凯及其委托代理人郝玉华,被告李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 子女。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原、被告之间应有的相互信任,使婚姻丧失了基础,加之原、被告结婚仅三个月就发生离婚诉讼,双方之间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本院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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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诉不系事实,原、被告在2004年就已产生感情,这么多年一起走过来也是很不容易的,并且原告的儿子和被告的儿子相处的很好,婆媳关系处的也很好。原 并没有大的矛盾产生,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彼此信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起诉离婚,并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原告主张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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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要求与石新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艳要求石新建赔偿其医疗费等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加强交流和沟通 不足,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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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也只是给原告一两百元。原告一人负担家庭生活开支已达10余年之久。令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从2007年起,就没有再回家,在郴州与一女子公开同居, 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互不关心,互不信任,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互相埋怨。2009年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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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上十分困难。为了东山再起,渡过难关,被告就叫原告的母亲还钱,原告不但不分担被告的困难,反而以这件事为理由与被告吵架,甚至不管不顾家中的女儿,经常 产生隔阂,并双方互不信任、互相猜疑,认为对方有外遇,致使夫妻关系恶化。但原、被告只要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尚可修复。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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