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与审判员刘永鸿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宇;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委托 碰伤的事件。该起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机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六条……,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的前提是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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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湘E09893中型厢式货车被损坏,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支公司定损,并经贵港市桂南汽车维修厂修复, 1、车辆修复 第三人太保财险东莞分公司主张车辆施救费、停车费、驳货费不属于商业保险责任理赔范围,但第三人太保财险东莞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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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高中军按揭购买荣威750汽车一辆,同年5月21日在太平洋财保信阳支公司为该车投保并签订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保单约定:车辆损失险 保险法》第十七条、六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险159226元,车上责任险(乘客)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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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825.9元,吴雪玲的医疗费应为1738.1元。上述医疗费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焦作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分别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车辆 、路产赔偿费、吊装拖运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合计18606.03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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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答辩。被告覃永顺未作答辩。被告覃厚信未作答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 支持,但其请求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以上合计3017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赔偿原告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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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原告为车上人员,并不属于保险法中的第三者身份,因此要求承担赔偿义务无法律依据。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并未对两原告承接了任何形式的运输合同关系,也未有保险合同关系,依法不承担赔偿义务,也不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永芳辩称:交通费没有票据支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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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玉柴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 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80923元,因桂R03366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根据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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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另查明:被告李春迎系豫LEN333号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姚香梅生前系原告闫彪的妻子,姚香 应当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为123246.76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定。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10000元,下余13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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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如何进行计算;三、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关于事故的责任及承担问题。 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超出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应赔偿110000元给原告。原告的剩余损失125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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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对保险人均不具有约束力,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重新核定损失金额或 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而依据却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三者险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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