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所适从。进而,论者否定了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的故意,从而认为教唆犯和被教唆者之间不具有共犯关系。为解决上述矛盾,论者主张教唆犯应 出版社1995 年版,第537 页。我国有观点将 被教唆的人构成预备犯、被教唆的人构成犯罪未遂以及被教唆的人自动中止犯罪三种情况也包括在单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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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尚未脱离现场但却已控制财物的现象,尤其是在共同抢夺案件中,直接控制财物的行为人与其他共犯并不一定都逃离现场。就此而言,对于抢夺行为的 抢夺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如准备抢夺工具,寻找抢夺对象的,等等,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在此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实施抢夺的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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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犯与德日等国刑法上的正犯有着本质的差异。既然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都可能是主犯, 而国民对共同犯罪的法感情又集中在主犯而非正犯之上 不是在实行行为阶段, 而是在各自埋伏这种预备阶段。在实施杀人行为时, 由于只有一人能够引起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 便无所谓提升结果实现的危险。鉴于此, 日本学者佐伯仁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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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预备行为相区别,即正犯已经着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正犯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罪实施前的行为,即使此时有共犯的片面加功,由于从犯本身社会危害性 共犯要求实行帮助行为者即所谓片面共犯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至于正犯是否认识到行为人的加功行为,不影响片面共犯的成立。这种认识表现为,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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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评述了德、日刑法上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各种学说,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实际,详尽地阐述了共同正犯客观行为的涵义、类型、特点及法律意义。 关键词: ,强奸罪的暴力、威胁行为和强行性交的行为等。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没有实施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行为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除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外,不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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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正犯自身精神或生理缺陷或者其它原因具有使行为正当化的事由或免除刑罚的事由,不影响片面共犯的成立。此处的实行行为应与预备行为相区别,即正犯已经着手 片面共犯要求实行帮助行为者即所谓片面共犯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至于正犯是否认识到行为人的加功行为,不影响片面共犯的成立。这种认识表现为,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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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共同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见第二种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主体为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但这不影响李甲承担李乙、李某抢劫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为犯预备行为的共谋行为是犯罪的一阶段,我们不应将预备行为作为与实行行为分割开来分析,而应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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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4页。)对于片面共犯,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系”。(注:陈兴良:《共同犯罪论 “正犯”自身精神或生理缺陷或者其它原因具有使行为正当化的事由或免除刑罚的事由,不影响片面共犯的成立。此处的实行行为应与预备行为相区别,即正犯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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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行犯,发展到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金、鼓励、培训、策划、煽动或其他支助的非实行犯-广泛的共同犯罪;犯罪侵害范围从国内、跨国,发展到国际范畴;犯罪主体从 的行为);(3)行为计划不止侵害一个国家(跨国关系),预备或实施行为涉及多国籍行为人或被害者,或者使用的方法跨越国境;(4)行为没有产生(1)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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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以上两项所指行为。 根据两地刑法的规定及理论上对“着手行为”的诠释,都表明着手实行犯罪,标志着行为已从犯罪的预备阶段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已 原则的规定,可以看到,其共同之处在于,其一,两地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即都是追究较之既遂犯更轻一些的刑事责任;其二,对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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