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不以占有或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物权。其公示方法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就应将此规定考虑在内,从而免受不测之害。 当然,以法律规定作为 改动,是一项既符合逻辑又易于操作的理想方案。 注释: [1]参见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 [2]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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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物权法中未作如此的规定,却给予与私人财产一样的平等保护。这种认识不仅是对宪法精神的误解,是对物权法性质的误认,也是不理解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 不仅为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根据,而且可以保障相邻关系的处理结果,更能为当事人和周边人所接受,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化敌为友,建立起良好的和谐的邻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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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强有力的物权当然应该得到认可,而且,除了占有诉权外,还有以本权的诉讼为前提的规定,因此,物上请求权应该得到认可,这一结论在学说和判例上均无 版,第103、122~123页。 [24]参见朱广新:《论物权混同规则及其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应有地位》,载《法学》2006年第7期。 [25]同上。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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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套内面积。但公摊面积的代价,还是要由买房人负担的。 问题三:我国物权法现已正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原则。如何正确理解公信力? 答:应该注意的 价值收取登记费,既没有什么合理性,也不公正。还有一些地区的登记机关为登记设定有效期限,规定抵押登记有效期一年,期满再登记再收费;还有一些地区要求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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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能够接受,并非是一个生疏地概念。因此,我主张,对这一权利还是要叫做地役权为好,不必因为语言学的角度,将这一权利另改为邻地利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关于 居住权实际上就是一种用益权。在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居住权。我国澳门民法典也规定了这一权利。在第一次物权法研讨会上,有的专家提出应当设立居住权,以更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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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1]当今世界,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一些国家民法,对优先权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民法理论界和立法部门对于《 可分为特定动产优先权和特定不动产优先权。特定动产优先权,即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优先权。主要包括:不动产出租人对承租人置于其不动产上的动产之优先权[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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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奥地利民法典第285条、法国民法典第527条也可作出类似的解释。[65]我国台湾地区还有学者提出更为大胆的设想,提出建立“权利客体”这一上位观念,涵盖 有建筑物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者,不论建筑物系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接触,均得设定地上权”。我们认为,我国物权立法应当仿效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物权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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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房绍坤、丁 益权。大陆法系民法中用益权概念直接源自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权,但用益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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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将房屋设立典权……随着住宅商品化政策的推行,人民所有的不动产将大量增加”,这是物权法起草小组保留典权所考虑到的原因之一。简言之,就是不久的将来,闲置的房屋 之权。显然,这与我国物权法草案所规定的典权有本质的区别。而且,“韩国典权则源自过去汉城地区之房屋租赁习惯……将原房屋租赁习惯规定为物权,而与现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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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不以占有或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物权。其公示方法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就应将此规定考虑在内,从而免受不测之害。 当然,以法律规定作为 改动,是一项既符合逻辑又易于操作的理想方案。 注释: [1]参见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 [2]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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