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承担40%的责任是正确的。上诉人称财保大名支公司与投保人约定30%的赔付比例,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不适用于本案的判决。2、保险公司应 的主张是错误的;2、上诉人将“保险利益”等同于“赔偿责任”,主张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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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文到中华财险辉县支公司为涉案车辆进行了保险事项变更,申请变更事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行车证车主,郭培文在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上签名,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上没有 ,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郭培文持有的保险单正本与中华财险辉县支公司持有的保险单副本不一致,中华财险辉县支公司对郭培文持有的保险单正本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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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北京市徐志运输服务部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北京市徐志运输服务部,保险车辆为京AD5273自卸汽车, 车辆的使用权及受益人为尹春,但是北京市徐志运输服务部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对保险标的仍然具有保险利益,享有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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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化为京JE7311号牌红旗轿车投保时,未投机动车损失险的不计免赔率附加险。原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中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本案被保险车辆燃烧事故发生后,长联财险公司在其出具的《保险拒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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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7、原告诉讼请求与赔偿清单不一致,数额差距较大。 被告通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本院(2008 时止。两被告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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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梁起福所有的赣B76651 ,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因此,不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上诉人均负有赔偿的义务,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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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赔偿。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包括: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 的行为。 朱吉勋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一、出险地点与报案时所称的地点不一致是因为报案人并不是朱吉勋本人,朱吉勋刮蹭后继续行驶至北五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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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本院认为虽徐泽峰认为其非实际投保人,但本案原告所提交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保证单及保险业专用发票上均注明被保险人为原告及徐泽峰,故徐泽峰应 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方式及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于上述条款,原、被告理解不一致。原告认为,此所谓的“现行法律规定”即指“事故发生时”正实行的法律法规,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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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7、原告诉讼请求与赔偿清单不一致,数额差距较大。 被告通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本院(2008 时止。两被告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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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保范围,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原审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保险车辆上的其他人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相一致,其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商业保险,其责任范围包括车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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