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与需要被抚养的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人,依照法律对被抚养人履行抚养照顾的职责。有抚养义务的人并不一定是监护人。实践中的问题是:对于离婚的不负责 并不能免除其抚养的义务。一些国家的监护制度中规定,父母应当与子女共同生活才享有监护权的规则有一定的道理。如法国、意大利和卢森堡,法律明确要求孩子与父母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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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是否有探望权?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后子女探望权,仅仅赋予了抚养子女的父母,也就是说爷爷或奶奶的探望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孩子的爷爷或奶奶想探望孙子女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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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 婚后,孩子的爷爷和奶奶是否有探望权?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仅仅赋予了抚养子女的父母,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孩子的爷爷或奶奶没有探望权。目前如果孩子的爷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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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 在实践中容易影响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造成义务虚设。 4、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法律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子女的父母,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代立法精神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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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09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800元,另要求被告补付2年分居期间的抚育费(每月1 的物品搬出上述房屋,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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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 在实践中容易影响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造成义务虚设。 4、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法律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子女的父母,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代立法精神也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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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并住院进行了治疗。原、被告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共同操持家务和抚养被告与前妻的孩子,因原告怀孕期间所患妊高 婚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马顺昌应当履行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并给予赵西英一定的经济帮助。因赵西英从2006年秋至今一直在其娘家居住,马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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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 对哪方给予适当帮助,在住房或其它财产上进行照顾,适当多分些.这既是对生活困难方离婚后的生活考虑,符合人情常理,也是为了让生活困难方具有实现离婚自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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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女儿吴瑶诗,双方均有抚养至成人的义务,但鉴于被告无固定收入,生活较困难,而原告生活相对较稳定,且原被告分居后,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 至今,关系日益激化。2002年,吴云涛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文月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摩托车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婚生女孩吴瑶诗自父母亲分居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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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以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选择更有益于孩子成长、教育等条件的上诉人负责抚养是正确的。比较本案中男、女双方的实际 较高,且一直与女儿一起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女儿今后的成长、教育,因此,原审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诉称“每月靠领取救济金过日子,离婚后无地方居住”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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