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上海XX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元,该款由 于2010年3月25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3月22日签字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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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物资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供暖和楼房设备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供暖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计算在服务中心交费金额内,供暖中心与服务中心并未达成过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故供暖中心要求服务中心给付所欠供暖费之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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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北京市西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同该单位。 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西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其职工田淑雪的供暖费事宜,虽未达成过书面供暖协议,但基于被告与实际供暖单位之间存在实际供暖关系,故应认定被告负有向原告缴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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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前门西大街4号楼4门822号。 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 (以下简称西城供暖所)与被告北京福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 认为:韩静系福达公司职工,西城供暖所与福达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供暖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供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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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宿舍。 被告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惠颐。 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 (以下简称西城供暖所)与被告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殊钢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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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惠颐。 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 (以下简称西城供暖所)与被告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三千九百二十四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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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惠颐,经理。 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 (以下简称西城供暖所)与被告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四千八百四十八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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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本案中,天岳恒分公司未提供双方供暖协议,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奥士凯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关系,故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桥供暖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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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光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东,厂长。 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泰华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岳恒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光华染织厂(以下简称光华染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本案中,天岳恒分公司未提供双方供暖协议,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光华染织厂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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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忠的供暖费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与供暖和楼房管理中心也没有签订过供暖协议。供暖和楼房管理中心所诉主体有误。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供暖和楼房设备经营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三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回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供暖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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