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偿权的立法例。《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 便将该法条的适用由自然人领域扩大到法人及其它组织领域,是对传统解释的重大突破。该观点认为,上述规定中所称“家庭成员”,应是指被保险人是自然人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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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时时效期间已过,可以认定因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向第三者行使索赔权。此时,保险人可根据新修订的《保险法》第 的追偿行为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七、人身保险中能否适用代位求偿权 关于人身保险中是否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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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 保险投保单、江苏省保险费(寿险)专用发票等)可以证明,所以,原、被告间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该各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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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X支公司。原告马XX与被告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X支公司(以下简称X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 二)的真实性无异,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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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元。 1997年3月17日,保险公司出具《人身保险个人保险单》。该保险单记载如下内容:保险种类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单号为0100972416008877;投保人姓名为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自1997年至2005年,赵永平共向保险公司交纳了8次保险费,共计2384元,2005年4月5日,赵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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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了保险合同,瞿章勇与永顺支公司、湘西分公司之间形成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因瞿章勇之妻投保时收取保险费的永顺支公司没有给投保人作明确说明和详细地解释,对庭审 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重大疾病的理解有不同意见,属于合同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因该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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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本案中,人寿保险南阳支公司签发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及个人保险投保单上虽然都有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但该提示系格式 故对人寿保险南阳支公司的辩称理由,不应采纳。人寿保险南阳支公司另辩称,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规定在责任免除条款中,该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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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人身保险投保书》,险种:主险:智盈人生;附加险:智盈重疾、无忧 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原告对此予以确认并签字。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7.4条规定适用主险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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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军事法院无权受理。 12、当事人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提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法院应作为保险合同案件受理。 13、侵害人死亡、并留有 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20、不法侵害负载重大感情价值,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性珍藏品造成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以等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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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军事法院无权受理。 12、当事人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提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法院应作为保险合同案件受理。 13、侵害人死亡、并留有 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20、不法侵害负载重大感情价值,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性珍藏品造成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以等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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