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明细表1份、变更名称材料1份,邵华提供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1份以及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南苑支行与邵华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 二十三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以实欠贷款本息为基数,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以及合同约定的计收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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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明细表1份、变更名称材料1份,邵飞提供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1份以及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南苑支行与邵飞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 二十三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以实欠贷款本息为基数,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以及合同约定的计收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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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明细表1份、变更名称材料1份,赵志钢提供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1份以及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南苑支行与赵志钢之间订立的借款 二十三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以实欠贷款本息为基数,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以及合同约定的计收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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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三方签订的编号为2000个商贷字第954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2、判令崔 崔晓东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金鸿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退房协议(复印件)。 被告崔晓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是其签署的。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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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三方签订的2000个商贷字第952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2、判令杨 证据的客观真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于杨利军提交的协议,建行西单支行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基于该证据在形式上未见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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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同年12月12日,原告将被告三佳公司尚欠押汇款港币1300600元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以后,原告经追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双方结合事实以及对进口押汇的 这一判例表明,表明完善的担保机制并不一定给银行带来安全和可靠。本案中的进口押汇,既有总的抵押协议构建物的抵押担保机制,又有信托收据的信托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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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公司、金海岸公司、建行三支行在向登记处提出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申请时,有三方共同盖章的申请表及建行三支行的委托书、众星公司的委托书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被告众星公司于1996年10月31日签订的《抵押合同》、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第0133号、虹口房地局1996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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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涪陵市建筑陶瓷工业总公司不服,以担保已过保证责任期限,抵押担保无效,即使担保成立,该司也只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等为由,上诉来 认为,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涪陵市城区支行作为贷款单位、原审被告涪陵市建材工业总公司作为借款单位、上诉人涪陵市建筑陶瓷工业总公司作为担保单位三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协议,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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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306台机器设备作为借款人三门峡湖滨公司与工行湖滨支行最高贷款余额为1553万元的所有借款的抵押担保,双方并于2005年11月22日申请在三门峡市工商 湖滨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关于设立山西临猗湖滨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三方共同出资成立临猗湖滨公司。约定合同签订后,三门峡湖滨公司和新湖滨公司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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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农行出具了《房地产抵押承诺书》,二人均签字明确表示愿意用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欧某某贷款提供担保。3、关于张某某未在两份协议上签字的问题。从 受理费80元,公告费35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43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承担。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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