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郭桂君依约偿还了借款本息,其即把郭桂君的收到条还给了郭桂君。中间原告给其打电话询问郭桂君借其款的情况,其说谁打条找谁,应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现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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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单位并没有见到原告的3万元款,该3万元借款,原告借给谁向谁追要,在原任院长潘X的交接表上,并未显示欠李X3万元应付款 X拿自己的钱已偿还26500元(包括1500元利息)也证明原告与潘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潘X与新任院长陈X的交接表上未显示该借款,该款应由潘X清还,因此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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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后到期后,拒不偿还本金及利息。2007年2月1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由被告刘爱强书写欠据,书面约定月利息率为1分 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郭新丽答辩称,如果钱还了,不可能不要回欠条,谁打的欠条谁还钱。 经二审庭审查明,2007年2月1日刘爱强签署的欠条,郭海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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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 被告王战利辩称,当时给张玉梅作担保是被迫的,当时厂长说谁不拿身份证作担保谁就下岗,原告的人拿着写好的东西让我们抄。 被告胡红星辩称,原告 用该款,千山棉织厂承认该款由千山棉织厂偿还。2、记账凭证3页。证明千山棉织厂收到以张玉梅名义贷的款170000元。3、借据。证明借款用途是虚假的。4、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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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城中信用社负担8119元,湖南新斑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 652元。(先由原告垫付) 本院二审查明,2000年年底津市市人民政府,为了实行对津市市 公司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作为,有悖公平、诚实守信法律原则,在本案中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城中信用社的诉讼主张除计付利息起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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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打印在左下方,公章却盖在右下方。并且互不重叠,无法鉴定谁覆盖谁。被上诉人周木春答辩称:1、借款证据真实、确凿,有科学权威部门的鉴定结果、余佳 要求泉州益欣轻纺有限公司及黄晓红偿还20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0020元、保全费10520元,由被上诉人周木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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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催收未果,现起诉要求公运总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从1999年6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该借款的本息由技改公司收取。被上诉人公运总公司在原审中 .8‰,还是月利率为2.34‰。上诉人技改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借款月利率为7.8‰。依“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上诉人技改公司应首先用充分的证据,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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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是适用法律错误;另,没有依法强调共同债务人欧阳爱美的举证责任,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欧阳爱美上诉的主张理由是:“原判诉讼主体错误,因丈夫欧 原则,改判:撤销宁远县法院(1999)宁法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由欧阳爱美偿还郑国清借款4000元。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欧阳爱美之夫欧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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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花、段新永、段小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军贺借款5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1999年1月7日始至执行 执行。原审诉讼费210元,其他费用85元,再审诉讼费210元,其它费用85元,均由张俊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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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实用的认定证据适用原则,不得任意改变扩大和缩小适用范围。对本案的争议事实“谁应该来举证”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 但称已还,说明被告的真实意思并非是要承认原告的借款还存在的事实主张,而是为辩白该借款已经偿还,债务已经不存在的一种抗辩理由,被告的法庭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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