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性的再审事由主要包括:(1)作为判决、裁定依据的文书、物证系伪造或变造的;(2)作为判决、裁定依据的鉴定结论被否定的;(3)作为判决、裁定依据的另一裁判 再审判决之后得知的才能提起再审之诉。参考资料:1、常怡杨军撰写《也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一文,见中国法院网。2、曲鹏远张宝华撰写《民事审判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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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或决定再审裁定书并送达之日止的再审事由初审程序,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这个概念的民事再审诉讼理念比较现行立法,有三点新突破:( 四条立法条款到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诉程序的规定增加到十二条,加强和充实了再审制度,如明确了当事人申诉的时效、范围、文书规范、审级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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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另一种表述方式。一般情况下,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如案件已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应先裁定终止原裁判的执行, 此不必论述。对虽发现错误但尚未提起再审的案件,不宜在本案裁判文书中直接对其进行论证、否定,以免在审判监督程序尚未启动的情况下,以本案事实否定了前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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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还有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 ,如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可以依法收集证据,等等。扩大辩护人在诉讼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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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之现状 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6章用12个条文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主体、发动事由、案件范围、启动 ,便于民众及时知晓。 3.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确立规范的格式。众所周知,裁判文书的改革乃是近些年来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作为指导性案例更应该具有统一、规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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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是中级人民检察院,我们认为应该配备视听录像设备,通过文书和视听资料的留存,来对申诉人进行长期的法律教育、释法说服工作,最终实现完整记录,达到息 的认识误差问题。 1.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范围应该扩大 如前所述,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请抗诉的案件十分有限,而且,在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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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原有生效裁判;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有生效裁判。笔者在此文中用再审一词,就是基于两者的不同来思考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 了审判资源,又影响了即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影响了法院审判的权威性。 首先,从民事抗诉提起的主体而言,检察机关主动提出抗诉,违背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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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由调解法官负责向当事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同时通过与当事人进行接触,了解情况,进行调解。对当庭履行或离婚调解和好的案件,由调解法官记录在案,告知当事人不再 的民事判决、裁定在法律效力上是同等的,因此,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法条中,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应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相并列。一是放宽当事人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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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尊严。但完善立法,修改法律,改革审判监督程序已迫在眉睫,大势所趋。 (二)完善立法,正本清源。民事抗诉权在运行中产生上述问题,已引起司法实务界的 法律这种规定没有存在之必要,完全可用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来解决。 3、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方式,现行三大诉讼法对此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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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重新界定。 三、抗诉制度中存在的一些负面问题 抗诉制度作为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具体化的表现,客观上满足了少数当事人申请再审 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假维护私权之名,恣意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负有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自应代表国家公权予以干预。 (五)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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