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行使条件的缺乏,是形成权利滥用的直接原因。 第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客观上为滥用司法资源行为提供了安全保障,促使某些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在现有法律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过于随意,两审无法终审,一些不该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而进入再审,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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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又再次作出提审,这种不断更迭法院裁判文书的做法,不仅体现不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两审终审制,而且也很不尊重前两级法院法官的能力与劳动,势必动摇 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其主张,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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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的民事诉讼法学家都对缺席判决制度有较多的研究,并将其归纳为两种基本模式,即缺席 情况作出的判决均视为对席判决,自然不准提出异议。只有“在被告不出庭时,如果是终审裁决,并且没有发给本人传票,所做的判决”才为缺席判决(注:法国民事诉讼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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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原则,致使法官易受当事人的牵制,而且也违背了两审终审所设定的目标,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和效益,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将 的正常进行,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第三,强制证人作证是国外立法较普遍的作法。因此,赋予人民法院强制证人作证的权利是完善我国证人制度的值得借鉴的诉讼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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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制。而且,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决,如 都受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种观念的影响,这种制度设计使得终审判决不是终局判决,即“终审不终”,终审判决没有稳定性和公信力,随时都可以被各种各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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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的转变或转变的姿态仅仅是一种导向,它必将对我国诉讼程序构成深层次的冲击与挑战,因此,对相关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甚或重塑已不可回避。笔者现结合我国 年已高达 25%.[3]这一令人震惊的数字揭示了一个无法否认的现实:“两审终审”的司法制度架构已名存实亡,司法的终局性已荡然无存,法律广设的再审机制铺就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2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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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变或转变的姿态仅仅是一种导向,它必将对我国诉讼程序构成深层次的冲击与挑战,因此,对相关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甚或重塑已不可回避。笔者现结合我国 至1999年已高达25%.①这一令人震惊的数字揭示了一个无法否认的现实:“两审终审”的司法制度架构已名存实亡,司法的终局性已荡然无存,法律广设的再审机制铺就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1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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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的民事诉讼法学家都对缺席判决制度有较多的研究,并将其归纳为两种基本模式,即缺席 情况作出的判决均视为对席判决,自然不准提出异议。只有“在被告不出庭时,如果是终审裁决,并且没有发给本人传票,所做的判决”才为缺席判决(注:法国民事诉讼法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16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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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率性、经济性这几个方面进行不断努力。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国内学者认为大致是沿着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改革 完善了公开审判、合议、人民陪审员、辩护、诉讼代理、回避、司法调解、司法救助、两审终审、死刑复核等审判和检察制度,制定了《仲裁法》、《律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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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答疑一般由原承办案件的法官采用口头的方式进行。对于两审终审的案件,如果二审维持原判的,由一审承办案件的法官负责答疑;二审改判 解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25]参见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26]袁定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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