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易正凤与被申请人明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2005) 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不合情理,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经再审审查,明达公司在原一审起诉时提供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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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8小麦品种的全国独家经营权。2006年5月16日亚元公司发出中原98-68小麦新品种观摩会邀请函,以全国独家经营的名义对中原98-68小麦 江苏省宿迁市进行经营销售活动,根据合同约定,亚元公司要求退还该项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亚元公司要求退还1000元购买繁育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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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为中外合作经营。以上法律文件表明有限公司是由双方组建的合作型企业。合作公司成立后,1995年3月8日召开了一次董事会,会议纪要中凡提到“公司 是中外合资企业,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双方于1994年11月签订的合资合同及章程都在第1条明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建立合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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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因盖章位置倒错且被告“五金公司”没有重新盖章确认而尚未生效成立。 原告认为:被告“五金公司”已在保证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至于盖章位置 的额度明确规定利率月息二厘一的,可继续执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新批准的外汇额度 和一九八四年购买外汇文中未明确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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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和1999年11月的电报和信函。 讼争各方在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可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 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故应当认定其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盖章,保证合同应视为成立。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实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无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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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泓村。 法定代表人章一新。 被告南汇县祝桥镇工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祝桥镇。 法定代表人王新德,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维,上海市为平律师 工商局注销被告花式绒厂的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南汇支行与两被告签订的九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均依法成立。被告工业公司称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私章不实导致合同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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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于 2001年6月5日批准户外广告暂行发布两个月,并建议此期间对新广告画面审定后再改为正规发布。对此,众力公司遂向 故创艺公司没有此项告知义务。原审判决创艺公司承担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创艺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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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已履行了发放贷款的约定,因此,虽然该担保合同形式上有瑕疵,但并不影响双方担保关系成立。原审判决东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依据不足 公司在《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构成建立新的保证关系,故上诉人东业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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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为中外合作经营。以上法律文件表明有限公司是由双方组建的合作型企业。合作公司成立后,1995年3月8日召开了一次董事会,会议纪要中凡提到“公司 是中外合资企业,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双方于1994年11月签订的合资合同及章程都在第1条明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建立合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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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折算投资额为人民币530.3万元。合资公司成立后,自1995年至1999年,天津市滨海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合资 规定,“鉴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中方企业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故仍然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我国公司法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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