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各类被判处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刑时间过半、确已悔罪且被特赦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过失犯罪的罪犯一律特赦。 [45]也有政协委员建议对罪犯年满75 之虞,应予宽释,但却不符合法定条件,以致不能享受假释、缓刑、停止执行等处遇之情形的;(4)犯罪人身受冤屈,却无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以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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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们认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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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通过终身自由刑及保安监督而得以实现。再次,通过规定调整手段,要求在刑罚适用中有意识地弱化监禁刑,强化罚金刑和缓刑的适用,从而在立法上进一步 进行跟踪观察等特殊执法手段[8](P.408)。此外,国家还对特定种类的罪犯改变从重处罚的原则,予以加重处罚等等各种措施,直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取消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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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们认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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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笔者认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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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采取了补救措施,但是改进不大。由于罚金刑立法相对滞后,执行机构不明,执行措施不力,执行监督缺失,致使罚金刑执行率极低,影响了罚金刑效果,妨碍了 制定以下执行补救措施: (一)增设罚金刑缓刑执行制度。罚金刑的缓刑可参照有期徒刑的缓刑制度操作,规定罪犯服刑后5年内未犯新罪则不再向其收缴罚金。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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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刑期短,采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但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中,如果属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 假释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仍然保持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必须有一个恰当的考验期限,以保证对罪犯的继续监督改造。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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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者,而非刑罚处置适用于当时在心理上具有复归社会能力的罪犯;减刑有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非刑罚处置更关注罪犯当时的心理复归能力,虽然也要求有一定的执行 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6]这类似于美国刑法中的缓刑监督制度.参见梁根林著:《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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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5条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的规定。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罪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较易 ,检察机关即使发现问题,减刑的罪犯已经实际执行,减刑的罪犯早已出狱,不利于纠正,也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2.对减刑进行动态监督的方法 (1)实行巡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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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何止是全国不平衡不统一,就是一省之内,大量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是中级法院在审结;特别是缓刑的标准,大多数是县级法院自行在掌握。江苏高院总结全省审判 是过严的量刑标准。刑法规定了底线,但又没有规定死刑线。我国刑法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15万就够了。往上,只有判无期。放宽一点,50万无期。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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