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又产生了辩论主义。对辩论主义原则的理解,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没有 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译者前言”部分。转引自刘学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法学评论》2000年6期 。 4、(美)约翰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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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当事人让步和当事人达成诉讼和解、当事人撤诉一样,都是处分原则的体现。另外,从法院调解的运行机理而言,若无当事人一方的妥协、让步,是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戈尔 建议这样来构建调审分离制度:1、调解应遵循的规范在民事审判中,调解历来是强调和被理解为与判决相对应的办案和结案方式,提倡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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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规定,而且对必要共同诉讼也没有进行细分,因而实务中也按“诉讼标的共同”的共同诉讼来处理,也就是说对“诉讼标的共同”做了扩大解释。但实际上,这些情形只是 若从宽理解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而影响处分原则的实现,则是不恰当的。因为“诉讼程序应该是以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获得圆满解决为最大目标,不能因为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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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的阴影,与现行民诉法典对试行法典修改的基调不合。3.与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精神不相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提出的因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而引起再审须经限制的构想,我们认为必需且可行,其所称“特别情形”理解为前文所指当事人提供了在原审中不能提供或不知提供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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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对辩论原则的这种理解和界定,实际上使当事人的辩论行为失去了对裁判者的拘束, 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实现诉讼公正的功能。而且学者们对学界目前通常认可的民事诉讼法的另一基本原则-处分原则的思辩,其最终的认可或否定标准,仍然是看其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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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中的和解意见以及德国法官在诉讼任何阶段的和解行为之所以未被视为强制调解或很少受到违反处分原则的责难,很大一部分归功于这种和解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 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407页。[8]邵俊武:《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原则的再认识》,《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第124页。[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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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各国所采用,并在行政赔偿中得到体现。根据各国对过错原则的理解及实务运用上的不同,可主要分为:1.主观过错原则:自从德国学者耶林创立“客观的不法与 违法的区分、客观过错原则的实施,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极大障碍。改革方案有二:一是参照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将行政赔偿诉讼交由民事法院审理,理由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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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后的15天内,利害关系人不起诉的话,保全措施即被撤销。但这一规定在实务的理解上往往会产生分岐,重复起诉、提供担保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关联性 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这是处分原则的体现与要求,一方面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数额必须受到诉讼请求数额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对法院的职权构成合理制约,在当事人作为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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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法官提出了和解意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同时知情,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采纳。这样很少受到违反处分原则的责难,很大一部分归于这种和解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 》,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148页。 [3]邵俊武:《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原则的再认识》,《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第124页。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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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干预了私权。显然,与法院司法职能的被动性、中立性明显不符。 4、与民事处分原则相矛盾。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同时规定,处分 前债务约定是当事人在离婚之前解决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问题,因而,这项制度也可以理解为离婚的一道前置程序。离婚前的债务约定制度与原制度中夫妻约定内涵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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