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补充判决的方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这种对裁判遗漏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的方法,存在诸多弊端,且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有关制度相悖。理由如下: 第一,严重降低诉讼 在原审程序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具体体现。 第五,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它表明两个审级的法院各自作出的裁决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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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案件靠增加一个审级来保证错案的纠正,其问题也是比较多的。首先,二审终审、一审终审的案件的错误怎么救济;其次,标的额大的案件可以三审终审的话, 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非常大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众所周知,法院行使权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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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二是抗诉权力规定的仅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检察机关只能由做出终审判决、裁定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就将大量的不服法院终审判决 的判决,或者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再审后的判决,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法国,共和国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作为主当事人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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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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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性审查有着本质差异,是两审终审程序以后的一种事后补救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和法定环节。(二)被动性。民事再审审查权一般是基于当事人对 再审审查中发现的法律适用方面易发多发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新形势下,各类型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层出不穷,对其中具有普遍性问题应该及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沟通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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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有来自实务部门的学者认为,根据审判救济优先等原则,除了法定的一审终审案件外,对于其他不服一审生效裁判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掌握受理和立案标准 方式进行监督。笔者赞同此观点,因为它符合再审的补充性原则,英美法系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律都有类似规定[5],它有利于促使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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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进行改判。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时提供所谓的新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包括:1、该 人一种终审判决不确定的感觉,而在实践中申诉成功的个例无疑加重了对法院终审判决不确定的怀疑。 这不但是法院对自己作出的裁判不予尊重,当事人及社会也会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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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在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二审制,即一般的以二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的 的再审模式下,如此宽泛的再审理由必然为再审程序的启动大开方便之门。再就上述主要证据不足的理由而言,现代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其证明标准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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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终审权。然而,抗诉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从而使最高人民法院应具有的终审权不复存在。[3](P314~315) 的成果显示,还没有谁为了保障法院的终审权而主张彻底废除再审制度。毕竟,再审制度不仅使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看起来是公正的,更关键的是它确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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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强的正当性,从而有利于缓和人民法院目前所陷入的再审困境。 (二)民事抗诉的客体范围应当进一步明确并有所扩大 检察机关能否参与民事诉讼,以及是否有权提出民事抗诉 次数上的限制,其则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行使此种抗诉权,如此势必给法院的终审裁判权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同时也会加剧检、法两家的摩擦,不利于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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