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被自北向南行驶的被告撞翻,致身体受重伤、自行车受损。经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划分责任,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给付2300元抢救费后不再支付 年纯收入为4806.95元,每天为13.17元。本院认为:被告王现省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机动车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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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回住的地方,当行至和平路与荣校路口准备由西向东过马路,当时程推着电动车,其步行在程xx的南侧基本上是并排着过马路,当走到马路中间里,由北向南 听到外面“嗵”的一声,声音很大,赶快出来看,见是一辆轿车撞着一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人被撞出很远,其就拨打“110”报警了。16、证人王xx、李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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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西行驶至房罗路段时,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拐了一下,其躲避不及撞住电动自行车,其当场昏迷的事实;2、证人薛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交通费票据,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址及被害人抢救医院与火化地点,本院依法酌定;关于电动车的损失,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该车现存价值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电动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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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北关太昊陵广场经营电动车游乐项目,经营范围是东蔡河桥到西蔡河桥之内。2007年4月11日晚七时左右,李松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太昊陵广场经过, 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护理费及修理电动车费共计4298.41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原告李松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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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轿车沿本市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路与振中路交叉口东150米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向阳路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魏华相撞,造成魏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华(夫妻关系)各骑了一辆电动车从黄河路炮团出来准备回马小营的家,在行驶到向阳路振中路交叉口准备过马路时,魏华被一辆汽车撞翻,当时就快不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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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4日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被告骑电动摩托车从后撞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往768医院治疗,经事故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 470元计8004元。被告龚建伟辩称,2008年3月24日骑电动车去超市买东西,原告骑电动车突然慢下,距离较近,被告急刹车摔倒在地,原告根本没受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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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称,2008年11月28日,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逆向违章驾驶机动车的被告撞成重伤,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被告马喜玲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原告所有的电动车受损,原告郑炳金负次要责任,被告马喜玲负主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赔偿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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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5日8点多钟,原告骑一辆自行车在八十亩地由北向南转弯后,由于被告驾驶一辆电动车由东向西快速行驶,将原告撞伤,住院治疗,被告支付 弯,被告是从东向西走,在八十亩地路口路南将其撞翻,要求被告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证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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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二、马杰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且未让直行的车辆 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赔偿马长春、普贵凤电动车损失1830元、死亡赔偿金50000元,共计51830元。”第三项即“驳回马长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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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凤泉区后郭柳村东头被拦下。经鉴定:岳绍春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被告人翟树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 7日20时30分左右,我驾驶电动车从王门村回来由南向北行驶至愚公泉前郭柳锻造厂时,看到道路上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翻倒在路边,二人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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