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恋爱,2004年同居生活。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5日,婚生一子李怀庭,现随被告生活。由于结婚前双方年轻,其未婚先孕,被告 ,争取原告谅解,同时双方要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弥补夫妻感情裂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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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 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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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过家里钱,2008年12月回家不进自己家门。现在原、被告已经三年没有同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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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6年6月,经人介绍原、被告在外打工时相识恋爱。未婚同居生活。2006年10月23日,原、被告在常宁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结婚登记。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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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 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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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被告本已结过婚,且有一儿一女,确慌称未婚,整天甜言蜜语纠缠原告,骗取了原告的芳心与其同居。2004年8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胡某。2005年11月 称被告与她人鬼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因无确凿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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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婚同居并生育了小孩,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故其婚姻关系合法 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其对财产权利的放弃,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袁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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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 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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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告年幼无知,且未婚先育,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和被告登记结婚。导致婚后双方矛盾不断。被告不思 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马某与唐某某离婚。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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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比较好的恋情关系,2007年6月,原告回家探亲,在订婚的同时,双方未婚同居生活,原告回部队后,经常给被告邮寄副食品等物品,经常电话联系,故原告所说 。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无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召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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