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崤山路中段北侧39号。负责人:谢小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蕊,河南恒 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之规定,中国人寿三门峡分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鉴于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均有过错,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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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为被保险人,贾本人也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该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因此取得的30000元保险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30000 行为属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公司承担,金涛不承担责任。故判决一、刘合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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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婆媳关系。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艳,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大道七彩柱南。负责人马金 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保险公司虽然证明了投保人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事实的证据,但其不能证明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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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法院依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费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没得投保人和 4月23日生,重庆市酉阳人,住所酉阳县毛坝乡秀水村1组。2007年4月23日,投保人彭诗见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田相为受益人,与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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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0日,被告以改革名义,将原告安排到业务一线源汇区公司营销服务部从事营销工作,被告只给原告每月发放500元工资,条件是业绩必须达到标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丁亚辉补缴2001年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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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苗勤到源汇区营销服务部工作至2009年8月29日,之后没有再到公司上班。另查明:原告李苗勤诉称2009年7月20日后,本人的岗位工资为 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李苗勤补缴2005年8月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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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南。负责人傅飞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 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随云彩与被告中国人寿安阳分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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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润琪,衡山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欧运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 、工作证,2004年11月18日办理了入司登记,当年度被告就被评为“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衡山营销部”先进个人,2005年任白果站站长,其待遇不仅享有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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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春阳诉称,1997年我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任代办员,当时公司下达任务,为完成任务,我垫支子女婚嫁金金20000元 法律依据,原告交给被告20000元子女婚嫁金是事实,但该20000元应当属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并非是原告的预收款。原、被告之间属保险代理业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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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负担。被告邢远辉缺席无答辩意见。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南阳营销部辩称,原告的部分费用请求过高,我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我 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二、被告邢远辉驾驶豫RB0650捷达车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南阳营销部办理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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