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建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应由被告人陈建伟 且被害人的伤情在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均做了重新鉴定,均为轻伤。一审法院根据陈建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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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人数、标准错误,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标准错误,精神抚慰金数额过低。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华书勇上诉称,任行侠胆囊切除系自身体质所致,与 人华书勇驾驶两轮摩托车将前方步行的上诉人任行侠撞倒致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上诉人任行侠在住院期间,经诊断为胆囊结石合并急性胆囊炎,实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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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运输车,原审法院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永法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由被告欧阳美明先行给付原告蒋水生医疗费人民币20000元(已兑付)。 构成壹级伤残的重大交通事故,侵害了原告蒋水生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本案70%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蒋水生占道经营,疏忽安全,警惕性不高,未尽到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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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邵阳县人民法院(2004)阳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邵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邵阳县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现场检查笔录、监督 并经庭审质证属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肖学平的应否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受害人唐小明因患狂犬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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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杨丽美、周永强、杨耀辉(杨庆之父)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2007 年12月至2008 年3月3日,郑以鹤 富顺公司的其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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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已提出相同意见,对此一审法院判决书经详细分析未予采纳,一审判决的理据充足,二审期间上诉人蔡勇亦没有提供证明其此项意见成立的证据,故对上诉人蔡勇所提 认定张凤山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张凤山用手推包括被害人曹振江在内的客人,其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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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损失未获补偿为由,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下达执行终结裁定书之日为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从而认定高文红、李艳丽于2007年8月 赔偿责任为由,让其承担20%的责任,明显错误。原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书中的数额,已经法院确定,而再次以判决形式让其承担责任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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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原告郑永兴受伤,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周志华虽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行为人,但其系陕F25629 提取到认定事故责任的其他证据,且根据(2006)汉中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袁园肇事后,绕开肇事现场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直到次日0时27分才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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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9日以(1999)三亚执字第71-6号裁定书,裁定用阳光公司在三亚阳光购物中心除第三层以外的房产抵偿三亚农行债务 火灾隐患没有排除。因此,三亚农行应承担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所以,应追加三亚农行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之间是共同侵权的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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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9日以(1999)三亚执字第71-6号裁定书,裁定用阳光公司在三亚阳光购物中心除第三层以外的房产抵偿三亚农行债务 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之间是共同侵权的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一审对有关差旅费、住宿费的赔偿事项及具体数额认定有误,应予纠正。请求二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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