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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期外出广东等地务工,与被告一直分居生活。2010年10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11年6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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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按期交纳所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联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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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原、被告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7月16日到会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7月8日生育女儿梁小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姻关系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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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女儿归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育费用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抚育费用诉讼请求 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现原告姚希珍起诉来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原、被告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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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生活至今。现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 被告离婚。被告黄步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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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共同生活。2010年7月21日,被告将唐梓博带回娘家居住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唐三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宣判后,柏蓉蓉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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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2月3日双方自愿在衡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2月23日原、被告生一男孩王涛,2006年11 记 员唐 科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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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晕痛一月余,从此原、被告分居至今。2010年7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同年9月10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关系至今未改善。现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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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调查笔录,法院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收集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确认,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 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仍分居生活,因此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原、被告夫妻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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