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报告只反映了某公司在2005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状况,不能反映原告起诉时,新建公司的财务状况。即使在报告中反映了某公司对日丰公司有应收款,但 对日丰公司享有债权。故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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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有:1、本院对原告起诉时提供的2005年12月1日欠条复印件到第三人处核实后的证据。经与 代位权诉讼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应予支持。被告作为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即原告履行应当由债务人即本案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水泥款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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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他人,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周云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因债务纠纷起诉周云的调解书中,由周云一人承担偿还义务,应由周云的财产清偿债务,该项内容不具有可撤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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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胜利、原审第三人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通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 数额为准。双方于2006年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只是作为当时使广通公司撤销对威龙公司起诉的一个条件,只有这个用途。协议内容中所涉及的金额只是初步估计,不是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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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富宏公司)、第三人北京兴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运达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 ,第三人兴运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琳起诉称,2007年12月27日,我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书》,我投资2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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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0日张大中以张锦修未归还借款20000元为由向泗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大中与被告张锦修之间借款纠纷已经在2003年本院 的规定,存在中止、中断。如本案,债务人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中断,则在约定期限未履行的,则申请执行期限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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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0日张大中以张锦修未归还借款20000元为由向泗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张大中与被告张锦修之间借款纠纷已经在2003年本院进行了 时效的规定,存在中止、中断。如本案,债务人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中断,则在约定期限未履行的,则申请执行期限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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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0日张大中以张锦修未归还借款20000元为由向泗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大中与被告张锦修之间借款纠纷已经在2003年本院 的规定,存在中止、中断。如本案,债务人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中断,则在约定期限未履行的,则申请执行期限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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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0日张大中以张锦修未归还借款20000元为由向泗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张大中与被告张锦修之间借款纠纷已经在2003年本院进行了 时效的规定,存在中止、中断。如本案,债务人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中断,则在约定期限未履行的,则申请执行期限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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