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监狱执法中突出问题的协商解决的重要性。但在现实中实际的情况却是各部门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相互之间互通互动很少,监狱完全掌握罪犯 刑罚执行监督成为其薄弱环节。正是由于法院、检察院、监狱机关长期以来沟通不畅带来了适用法律、工作方法不统一等诸多负面效应。而且,当法院审判、检察院监督、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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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由于拘役的刑期太短,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判决拘役的同时就释放被羁押的罪犯的情况,难以发挥刑罚的功能;③由于没有专 门的拘役场所而将罪犯混管,增加了其受到 为:①刑期:3个月至1年,实行缓刑和假释附加适用时,社区矫正期限与缓刑或假释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②主要适用对象: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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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今天,从各个方面对少年犯罪的立法及保护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下面结合临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跟踪帮教情况,谈两点不成熟的想法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 2、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范围 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限定在被依法判处或裁定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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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过大,操作性差,罪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具体体现 我国现行《刑法》中财产刑主要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罚金刑在立法上规定了三种情形,即选处 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也把确有悔改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否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财产刑,应当成为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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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制度的适用。(1)减刑。加大减刑力度,放款减刑条件:在执行期间,未成年罪犯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罪名在立法上规定一律适用死缓。 5.修改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 6.对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修改。(1)审判的时候应当包括审前未羁押的情况;(2)分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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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关于未遂犯的规定,以肯定未遂犯罪受罚为前提,对其刑罚的适用是较既遂罪之刑“得减”一等或二等。“得减”不是“必减”,也不是“应减”,而是“可以减”。 普遍采用假释制度。日本新旧刑法均有假释制度。1907年日本刑法第五章为假出狱。第28条规定:“被处惩役或禁锢者有悛悔情况时有期经过其刑三分之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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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 假释,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总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正确地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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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拘役既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有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在主刑合并处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所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依法仅适用于最终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是在拘役或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单处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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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刑事政策。具体表现为刑罚体系中惩罚总量的降低,轻刑、缓刑、假释的广泛适用[7].从宏观进程上看,德国的刑罚是从苛重走向轻缓,如废除死刑、 月以下的短期监禁刑,只有在行为人“事后预测不良”的情况下才去执行;如果事后预测良好时,即使从“防卫法律秩序”的观点有执行之必要,这种执行也要作为“必要的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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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并非良策,相反会带来其他弊端。例如,在司法体制没有任何改良的情况下,如果规定“对同一犯罪分子只能减刑一次”,那么其局面必然是对罪犯进行一次性 必要;反过来,只要罪犯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即使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缓刑或假释的目的也已经达到。因此,将一般违法行为规定为撤销缓刑与假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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