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孔维成,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方庄支行)与被告刘宏艳、北京康达 “汽字北京分行方庄支行2003年109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刘宏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6 500元,用于购车。贷款期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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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孔维成,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方庄支行)与被告王文英、北京康达 为“汽字北京分行方庄支行2003年491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文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9 400元,用于购车。贷款期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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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支行)与被告秦旺、被告王秀华、被告北京宏凯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凯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 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昌平支行与秦旺、宏凯华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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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支行)与被告赵劲松、郝荣、北京宏凯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凯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昌平支行与赵劲松、宏凯华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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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8号维克特宾馆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旭。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市口支行)与被告董玉 ]字[中国工商银]行[珠市口]支行[2003]年[161]号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工行珠市口支行向董玉起提供158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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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滨,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 委托代理人赵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2002年11月26日,珠市口支行与魏明明、连粤达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魏明明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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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黄村镇西磁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云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市口支行)与被告北京畅宇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 被告畅宇商贸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对工行珠市口支行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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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支行)与被告杨庆国、关跃青、李移槐、北京天宇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昌平支行与杨庆国、天宇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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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逾期利息4955.44元及逾期罚息为307.37元,之后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按约定另计),以下暂合计144437.81元;判决被告刘胜对上述债务承担 ,原告与被告娄军分别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汽车消费(自然人)借款(综合)合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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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连带担保还款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闫荣新、和利霞偿还尚欠借款本金6565.35元、利息1346.5元,共计7911.85元(利息暂计至2008年 行政区支行变更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闫荣新、李阳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被告宏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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