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意行为,在观念上强调意思主义,形成某种契约的法律行为制度。而法律行为制度的一般原则,体现在整个民法典的不同内容中。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典是通过对合同 ,无捏造可言。 3、我国的立法模式切实反映了各种纷纭复杂的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交易的内在需要,体现了市场活动的一般规律,是本土化的产物,具有不可替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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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请求权可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恶意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可与基于侵权行为的回复原状请求权竞合的立法设计,对恶意占有可认定为过错侵权,对 的问题,体系化思考不可丢弃。[1] 那么,如果未来的民法典一方面继续承认物上请求权乃至绝对权的请求权,保持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性,另一方面把停止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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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单独规定了人身权一节,这一立法模式对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人格权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大作用。现在我们制定民法典,只能在总结《民法 的必要,尤其是考察现有法理能否与中国社会实践和民俗相结合。更不必说,两大法系财产权制度的融合,物权与债权关系的转化,新型财产权特别是无形财产权的涌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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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一种方式,均系社会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彻底覆盖;而其继受取得的典型方式中,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死亡之所以能够转移财产所有权,也完全不是基于 行为的有因性、无因性,并不是一个论理上的问题。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于规定某一制度之际,与其说考虑的是该制度的社会功用和价值,不如说仅仅考虑和期待的是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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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适的处置,是令其回归债法。[65] 中国大陆民法典草案第6章民事权利是关于各项基本民事权利的立法定义。在来源上,它应该是以《民法通则》第5章民事权利为 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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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地区)的税收立法实践中,对房地产保有的课税存在着不同的称谓,有的称之为财产税,如美国、英国、荷兰、瑞典等国;有的称之为不动产税,如加拿大、 体现税制的完整性。但由于征物业税就要对所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费用高,农村的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日常征收管理成本也高,因此建议将农民生活住宅定为免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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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的学者虽然一直把中国的法律从法系上定位为大陆法系,也以成文法作为法治的重要模式,但却未见有一部官方的、正式的立法理由书出台。故而笔者选择 交付的物权变动情形,也正好对应了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的物权法意义。 [62] 相同的观点,可参见前引法工委解读,第52页以下;法工委说明,第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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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第三人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强制登记的模式下,买受人在购买不动产之前有义务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了解不动产物权的权属情况,而我国《 本文的上述理由;因此笔者有信心展望,若干年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学说彻底肃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承租人先行购买、承租人与第三人不同时出现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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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真空问题。我们认为,这种制度设计是不科学的,并且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期望藉此解决权利真空问题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 4. 其他问题 《民法草案》第105条关于不动产的取得时效,未区分不动产登记与否,统一作出了规定。如前所述,不动产的登记取得时效和占有取得时效在成立要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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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制度中已明确确立了拍卖优先原则。拍卖优先原则既符合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规律,又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我国制定强制执行法时仍应坚持这一做法。我国我国最新 负担应如何处理,有承受主义和消灭主义两种对立的立法政策。所谓承受主义,是指拍卖不动产上有优先于执行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等负担时,该种负担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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