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提交的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借据等证据在案相佐证。经审查,上述 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未对逾期贷款利息的数额进行约定,故逾期贷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原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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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5日,被告朱清华以开冷饮厂为由,向原炎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沔渡信用社借款60 000元,借款自1997年3月15日至1997年12月 农商行依法承受了原炎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有权向被告朱清华主张债权。原告农商行要求按现行贷款利率8.4‰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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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起,按月利率8.16‰计至2009年2月28日止;逾期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借款利率计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吴建杭已支付的 被告吴建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陈金美、陈洪银担保偿还,有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和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为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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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棉织厂,住所地:焦东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陈世敏,该企业投资人。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以下简称联社营业部)与被告张延民、刘玉明等5人金融 单方制造,不具有证明效力。2、转账证明是厂里付的利息,并不能证明张延民贷款厂里付息,信用社收回贷款利息凭证上的名字为张延民,恰恰证明张延民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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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身份。 证据三,自然人贷款申请批准表,以证明原告申请贷款的事实。 证据四,农村信用社(支行)信贷业务审批表,以证明原告同意 25000元,利息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2008年12月6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08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社逾期贷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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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敬华,云南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安宁市昌泰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以及约定的逾期利息利率符合该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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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昆民四初字第235号 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安宁市百花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理事长。 委托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以及约定的逾期利息利率符合该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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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崇明县海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海桥镇。法定代表人倪士康,主任。委托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据此判决,海新厂偿还海桥信用社人民币110万元并支付海桥信用社逾期还款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50万元自1998年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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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8年2月1日被告刘香妹向原告下属信用社(原桂林市雁山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 约定贷款利率按中长期档次执行,月息为6.3‰,上浮30%,每季结息一次,逾期贷款利息,按合同载明利率上浮50%计息。被告李国杰为其提供担保。合同完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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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2007年4月5日,被告文流离向原告申请贷款,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 借款的担保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4.38计收逾期贷款利息,二被告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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