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告冯某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告和 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位于许昌县长村张乡屯北村1组的房屋等财产的请求可以另行起诉,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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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和实际履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受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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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葫芦新村五区某号房(暂定房号)转让给乙方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房屋收回或赎回;甲、乙方若违约,须赔偿80万元(包括房价50万元,设计费、装修费、 ,双方所签《购房协议书》因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但该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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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原告无能力偿还,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2月25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时任杨巴庄村农村基金会代办员的葛宪成起草,双方约定由时希贞出卖给胡 签字和盖章、捺指印,被上诉人从未给过上诉人4万元购房款,且被上诉人侵占上诉人的房屋后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物权并未改变。请求撤消原判,确定双方房屋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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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不干承买主之事”等内容来看,双方约定为房屋买卖协议,而非租用协议。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系列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1963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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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李X与罗X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罗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 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农村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买卖,宅基地买卖系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罗X并非韩村河镇曹章村集体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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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起,物权就已设定。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物权效力,也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81年4月10日,原告 孙海清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虽然买卖房屋所占宅基地为集体土地性质,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禁止农村集体性质土地进行买卖转让,所以,原告张纪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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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清旭与被告张国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买卖的标的物系农村私有房屋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 归还剩余房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原告的损失,根据本案房屋未能办成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原告要求退款的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损失为银行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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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为无效条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使用该房7年,每年1500元,应付被告房租10500元。当事人举证 龙尾沟村村民第四村民组和第五村民组。本院认为:非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而且购房人未实际居住该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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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庄村委付清了所欠九年房租款。原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房款已付清,被告刘庄村委卖给被告陈新良 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宗记与被上诉人陈新良均是刘庄村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讼争的房产原系该村集体财产。被上诉人陈新良与刘庄村委于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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